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
| 索引号: | 11320724MB1807543H/2015-00072 | 信息分类: | 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 税务,其他 |
| 发布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灌南县税务局 | 发文日期: | 2015-07-27 |
| 文号: | 公告2015年第50号 | 关键字: | |
| 内容概述: |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50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 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
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个人以离婚财产分割、赠与特定亲属、赠与抚养人或赡养人方式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9 〕 111 号)第二条免征营业税规定的,在办理营业税免税手续时,无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双方“赠与合同公证书”。
本公告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此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6 〕 144 号)第一条中“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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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 年 6 月 29 日 |
|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 | 办公厅 2015 年 6 月 30 日印发 |